1 . 雇主是否要向雇员提供吃饭时间?
是。几乎所有非豁免雇员 ( n o n - e x e m p t )每工作 5 小时,都应享有 3 0分钟的吃饭时间。如果你的工作时间只是 6
小时或更短时间,你可以自愿放弃吃饭时间。如果你工作 1 0 小时,你可享有两次 3 0 分钟的吃饭时间。如果你工作只有 1 2
小时以下,而你已经有一次吃饭时间,那么你可以放弃第二次的吃饭时间。雇主必须确定你有实际的吃饭时间,并且要将这些吃饭时间放在上班时间记录上。
2 . 雇主是否要为员工提供工作小息时间? 通常来说是。所有非豁免雇员 ( n o n - e x e m p t )每工作 4 小时,或者工作了四个小时的大部分时间(意指两个小时),就可以有
1 0 分钟的小息。另外,一个工人一日之内必须工作至少三个半小时才有权享受小息。所以,如果一个工人每工作 3 . 5 至 6
小时,就应该有一次小息时间;如果工作时间是 6 至 1 0 小时,就有两次小息;如果工作时间是 1 0 至 1 4
小时,就有三次小息。老板必须要求你用吃饭时间,但老板只须授权你使用小息时间,就是说他要让你休息,但你也有一些责任会自觉使用这些休息。和吃饭时间不一样,老板不需要在上班时间记录下你的小息。
如果你工作超过4小时而没有小息,雇主必须向你作出补偿。任何一个工作日,如果你没有得到应享的小息时间,那么该天你就可以获取一小时的工资补偿
(正常工时外,再加上一小时的额外工资
)。每一天,员工因为没有小息时间而获得的补偿最多是一个小时。因此,即使你一天内被逼放弃两次小息,你也不会获取两次的补偿。但是,如果你在同一天没有小息和吃饭时间
(请参看第一条 ) ,那么你就可以得到一小时小息及一小时吃饭时间的工资补偿。
侵权这些法例保障大部份加州员工的吃饭及小息权利。 "豁免 " ( e x e m p t )员工并不在此保障范围内。所谓 "豁免
"员工指的是一些非工会会员的雇员,他们因工作的性质关系而不被某些法律保障。通常, "豁免
"员工都领取比较高的薪酬,在公司担负较重的责任,在工作中经常独立作出有可能影响公司运作的决定。如果你觉得自己是属于 "豁免 "员工,你可以参考我们有关
"豁免员工加班费 "的说明文件。